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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回龙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566987828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金竹镇回龙寨村龙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6﹞3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5年1月4日期间,从浙江茶之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山茶油销售,销售产品时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购进标签有问题山茶油的,进价总额为149477.6元,违法销售总额为158096元,即货值15809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它销售成本证明,不计算其它成本费用获利为8618.4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618.4元。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补救措施,启动召回程序,向经销商、消费者召回标签有问题的产品,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在食品标签上未如实标注生产商、产地及生产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1、初次违法;2、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食品系标签违反规定,未查得其它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涉案产品安全风险较小,案发前后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案发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618.4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合计38618.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在食品标签上未如实标注生产商、产地及生产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1、初次违法;2、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食品系标签违反规定,未查得其它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涉案产品安全风险较小,案发前后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案发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618.4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合计38618.4元。
30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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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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