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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埃思威迪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其波注册资本:87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69UQG1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2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1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4月09日从宁波某有限公司处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1台二手叉车(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4C301038920162572)用于厂区内装卸货物使用。截至2025年05月14日被本局查获止,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叉车未经检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因寻找未果,仅出示了该叉车操作人员刘礼烽过期的操作证。2025年06月17日,当事人提供了该叉车操作人员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复审日期:2022年02月17日、有效期至2026年03月)。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叉车出厂合格证明及叉车买卖合同等材料,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025年05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承诺在检验合格且登记之前继续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同日,本局对上述叉车解除查封,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叉车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叉车合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浙BA49868(25))。2025年08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叉车制造厂家浙江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特种设备代码变更的证明,该证明显示该叉车在交付时,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代码为 4C301038920162572,而设备出厂资料上标注的设备代码为511010389201602572。两项代码差异源于特种设备编码规则的调整与变动,均对应同一台物理叉车设备,并非设备本身或单据记载错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首次发生。
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案情,因当事人涉案叉车已经检验合格,故不再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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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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