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琴川街道极电电动自行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飞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1MACBJ2DN91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熟市琴川街道漕泾新区六区4幢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X004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处以1480元/辆的单价购进了1辆产品型号为TDT7S097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嗣后,当事人擅自将该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后放在店内以1800元/辆的单价对外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实测鞍座长度为585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b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 的规定;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实测车体宽度为51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中a项“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等于450mm”的规定。故上述电动自行车属于不合格产品。
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型号为TDT7S097Z的电动自行车,现场余该型号待售空车库存1辆,按销售价计算,共计库存金额18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因管理疏忽,其经营场所待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未标明价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罚款900元,上缴国库;2.没收涉案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900元,上缴国库;2.没收涉案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上缴国库。
900.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