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海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叶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MXXF11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石坝桃园山69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五生环罚字﹝2023﹞045号
2023年3月7日下午14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的昆明海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昆明海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石坝桃园山694号,该公司工厂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材、消防器材、配电箱等。成立日期:2018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唐叶飞。3月9日对昆明海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叶飞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1.喷塑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未建立喷塑粉的使用记录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3〕045号昆明海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飞(身份证号3426261********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6MXXF11G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石坝桃园山***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喷塑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未建立喷塑粉的使用记录台账。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1、喷塑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未建立喷塑粉的使用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喷塑场地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2、“未建立喷塑粉的使用记录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5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2023年6月28日
5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