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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佳百乐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福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JQC600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舜源路6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2
(2023)浙0604民初2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
郭*,郭**,绍兴上虞佳百乐超市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759号
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舜源路65号的绍兴上虞佳百乐超市进行检查。在超市货架上发现在售的3包“达利园派酸甜乳酸菌味”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能查证的涉案食品是5袋面包,其中售出面包仅为2袋,认定本案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7.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元。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面包3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圆整(¥4元);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圆整(¥5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04.00元,上缴国库。
51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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