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天天超市朱家埠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龙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DXCM1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老城镇朱家埠村振兴路1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5〕136号
经查,当事人在售的雅倩牌啫喱水是由供货者直接送至该店的,当事人的员工在收货时未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进货票据。根据当事人电脑中的商品出入库记录显示:在售的雅倩牌啫喱水共购进了10瓶,进价为15元/瓶;已售5瓶,销售价为18.90元/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2
松滋市监处罚〔2023〕215号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7日依法登记注册,于2020年10月3日从松滋市顺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柳州螺蛳粉”和“李子柒螺蛳粉”各25袋,进货价均为8.5元每袋,销售价9.9元每袋,“柳州螺蛳粉”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柳州螺蛳粉,产品标准代号:DBS45/034,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3年8月24日,生产商:广西臻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葡萄山路9号2号标准厂房4-6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45020300741,“李子柒螺蛳粉”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柳州螺蛳粉,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年8月10日,生产商:广西佳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代号:DBS45/034,地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新安路25号“恒丰、创业园”基地第16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5020601053,当事人陈述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