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正财 | 注册资本:15680.000000万香港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761453995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三生健康产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12
买卖合同纠纷
宋**
乔**,刘**,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6-10-08
(2026)浙0203民初13640号
合同纠纷
郭**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6-10-08
(2026)浙0203民初13297号
合同纠纷
张**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6-09-22
(2025)浙0203民初27534号
合同纠纷
漆**
张**,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5
2026-09-20
(2026)浙0203民初12801号
合同纠纷
谷**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6
2026-09-15
(2026)浙0203民初12220号
合同纠纷
蓝**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7
2026-09-14
(2026)浙0203民初13500号
合同纠纷
石**
王**,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8
2026-09-01
(2026)浙0203民初10832号
合同纠纷
张**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9
2026-09-01
(2026)浙0203民初11502号
合同纠纷
普**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10
2026-09-01
(2026)浙0203民初11925号
合同纠纷
谭**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20
买卖合同纠纷
宋**
刘先泽;乔得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30
2025-09-07
(2025)浙0203民初15317号
合同纠纷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8-09
2025-06-13
(2025)浙0203民初3634号
合同纠纷
张*;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7-02
2024-06-25
(2024)浙0203民初4821号
合同纠纷
尹**、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7-02
2024-06-20
(2024)浙0203民初4714号
合同纠纷
张**、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7-02
2024-06-19
(2024)浙0203民初4869号
合同纠纷
韦**、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7-02
2024-06-19
(2024)浙0203民初4819号
合同纠纷
罗**、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9-23
2022-03-25
(2021)浙10民终36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吴**、三门县悠韵美容店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3-09-02
2023-08-24
(2023)浙09民辖终1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闫**、舟山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路店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3-06-09
2023-05-17
(2023)浙0203民初1321号
合同纠纷
姜**、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3-31
2022-01-27
(2022)浙0203民初655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扩大销售规模、规避直销区域监管,于 2022 年10月18日与无直销经营资质的第三方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产品销售代理协议》,授权该第三方代理销售公司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主及互联网线上平台销售当事人全部在售产品,代理期限2022年10月18日至 2027年10月 18日;当事人按统一零售价 40% 向第三方供货,同时提供产品宣传资料、技术培训,保障产品供货,第三方通过当事人开发的有享云商 APP 下单订货。 自2023年1月起,该第三方代理销售公司在新疆与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作销售当事人直销产品,同时通过上门推销、线下推广,在固定经营场所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发展个人会员、推广员,并给予价格折扣优惠。上述参与推销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会员均未与当事人签订推销合同,未取得直销员证。当事人明知该第三方代理销售公司无直销经营资质,仍通过自有系统为其业务提供支持便利,对第三方代理销售公司在非直销区域开展的违规销售活动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并罚款。
30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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