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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达标画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宏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KRX9D3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8号(湖北美术院内6-7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9
2019-11-27
(2019)鄂0106民初16019号
劳动争议
武汉市武昌区达标画室与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42号
经查,2025年12月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宣传挂图2幅,打印后摆放到经营场所利用学生的形象和名义宣传。展示了其曾培训服务过的学生形象和成绩,具体内容是“达标画室学生联考成绩登记表”,“俄罗斯列宾美术学院录取捷报”。广告费用(印刷费)120元。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宣传挂图后,当事人立即拆除上述宣传挂图。 另查,当事人提供了证明上述宣传挂图“俄罗斯列宾美术学院录取捷报”上学生成绩、排名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但不能提供“学生联考成绩登记表”上学生成绩分数依据,当事人陈述“学生联考成绩登记表”没有依据,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上述宣传挂图上的学生是在当事人画室培训过的。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行政处罚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360元;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属于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发布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360元;
48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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