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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赵万合生活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万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2MA47MELG3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朱屯人和佳苑1号院4号楼2单元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原市监处罚〔2026〕72号
2026年3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人关于当事人的投诉,称:2026年3月20日晚上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鸡爪过期了5个月,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 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赵万合未在场,该店店长李保士在场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批次食品“艺中香 酱香鸡爪”,李保士称消费者已于2026年3月20日与其联系协商过过期食品一事,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确认举报人所购买过期食品“艺中香 酱香鸡爪”为其店售出。当事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三小”。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6年4月13日调查终结。 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李保士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李保士确认举报人所举报订单属其店销售,举报人所举报的过期食品“艺中香 酱香鸡爪”(生产日期:2025/01/11,保质期:9个月)为其店售出。李保士称其于2025年2月10日购进上述批次食品“艺中香 酱香鸡爪”50包,进价共90元,售价2.5元/包,2025年11月份初其自查店内食品时发现这一批次食品即将过期,对临期食品自行清理,清理时可能遗漏了2包,于2026年3月20日卖给举报人1包,售出当日举报人与其联系后,李保士再次自查,发现店内还有1包,当即进行销毁,李保士称以上批次食品“艺中香 酱香鸡爪”过期后只卖出了这1包。李保士提供有进货票据、厂家生产经营资及涉案食品检验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6年3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赵万合生活便利店售出过期食品“艺中香 酱香鸡爪”(生产日期:2025/01/11,保质期:9个月)1包,售价为2.5元/包。该案违法所得为2.5元,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5元。另,当事人提供有进货票据、厂家生产经营资质及涉案食品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赵万合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站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及我局对当事人具有管辖权; 2.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李保士的《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保士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金额的确认。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20元。 罚没金额共计22.5元。
20.00元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