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艺之星极速舞蹈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兰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7GKG9JX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经四路泰洋花苑D6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1
(2024)赣0826民初3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罗**
泰和县艺之星极速舞蹈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成立,2023年5月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公司内有成人和中小学生两类学员,合同分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和《J.S舞蹈培训协议》(成人使用)两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为当事人根据2023年泰和县教体局提供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删减,其中的退费内容当事人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修改。《J.S舞蹈培训协议》为2023年当事人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和当事人加盟总公司提供的模板修改制定,成人学员培训一周以上要签订《J.S舞蹈培训协议》。当事人按课时收费,50元左右一节课,根据学员的需求进行收费。目前当事人在学成人学员40余名。
另查,当事人与中小学生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中培训退费第3条“因不可抗拒原因报名之日起10日内申请退费的扣除课时费、销售费、管理费、违约金等,按剩余费用总额的50%退费;因不可抗拒原因报名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费的扣除课时费、销售费、管理费、违约金等,按剩余费用总额的30%退费;30日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以及当事人与成人学员签订的《J.S舞蹈培训协议》中甲方权利义务第8条“甲方提供免费衣柜供乙方存放衣鞋,乙方若有贵重物品需交予前台工作人员登记保管,在培训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权利义务第4条“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经甲方通知,仍不参加培训者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提前结束培训,甲方将不予以退还乙方所交培训费用。”和第8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等提出暂停卡或退费(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申请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可按如下方式进行办理:一、有效期卡:1、乙方可停卡(每张卡只能停卡一次,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2、可以将未消耗课时(不包含赠送课时)转让给他人(每张卡只能转让一次,不能转给本校老学员,不能转给正在咨询的意向学员,不能转给中小学生,不能转给同行从业人员,成人只能转成人,只能转同课程);3.因不可抗拒原因报名之日起2日内申请退费的扣除课时费、销售费、管理费、违约金等,按剩余学费总额的50%退费;因不可抗拒原因报名之日起10日内申请退费的扣除课时费销售费、管理费、违约金等,按剩余学费总额的30%退费;10日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二、课时卡核算:按每天安排的课时算,每节课按100元结算。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出现特殊情况退费时要提供收据和双方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第(三)项的内容为:乙方在学习期间不得在其他的培训机构从事相关舞蹈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内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况。当事人仅提供13份与学员签订的合同,无法确定具体签订《J.S舞蹈培训协议》的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