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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海瑞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F1N014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洪山街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三期高层办公3、4、5、6号楼3号楼单元8层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鄂0111民初9920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王**
武汉嘉迷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2
(2025)粤15民终106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12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米*
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韩*,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1
(2024)粤1502民初3237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毕**
曾**,武汉嘉迷化妆品有限公司,夏*,王**,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2-20
(2025)鄂0106民初857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田**
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嘉迷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7
(2024)鄂0111民初14152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翁**
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09-18
(2024)鄂01民终16459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翁**
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6-06
(2024)赣0521民初612号
合同纠纷
刘**
龙**,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朱**
分宜县人民法院
9
2024-04-24
(2024)鄂0111民初1464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孙**
黄*,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21
(2024)赣0521民初612号
合同纠纷
刘**
龙**,朱**,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
分宜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0
(2025)粤15民终106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曾**
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29
(2025)鄂0111民初9920号
代理合同纠纷
王**
武汉嘉迷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5
代理合同纠纷
米*
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6
(2024)粤1502民初3237号
代理合同纠纷
毕**
武汉嘉迷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8
代理合同纠纷
毕**
武汉嘉迷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9-29
(2024)鄂01民终16459号
合同纠纷
武汉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周**
裁判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7-26
(2024)鄂0111民初41号
代理合同纠纷
翁**
周**,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01-19
合同纠纷
翁**
周**,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9
2022-03-25
(2022)粤0604民初541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庞**、武汉嘉迷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302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类别为食品。当事人所售产品均为委托各生产商进行生产,当事人可提供与各生产商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授权微信代理商销售产品,当事人与代理商签订电子授权书和保价协议,约定代理商为当事人所售产品的代理商,代理商承诺不会低于协议所列产品指导价格来销售当事人所售系列产品,同时还约定除当事人授权平台微信朋友圈外,代理商不得在其他任何平台和地区销售当事人所售产品,因此当事人产品的销售渠道仅为微信朋友圈。当事人陈述,代理商根据拿货金额获得不同虚拟头衔,不同团队制定的细分头衔不同,由当事人管理团队和各代理商团队创始人共同决定,例如8000合伙人,48000精英,15万微咖,30万小咖,50万见习中咖,100万中咖,300万见习大咖,500万魅力大咖,700万见习大咖,1000万顶级大咖。头衔评算模式为定期计算累计拿货金额来评定头衔,每个代理商团队定期计算的时间不同。当事人制定不同头衔的作用是给代理商带来动力,并非属于划分层级的行为,同时,头衔和利润分配没有实际关联,不同头衔能以相同的价格拿货,且每个代理商团队的拿货规则存在差异。当事人建立了GIMISS云仓库,该平台为线上小程序,便于代理商进货、发货。在销售环节中,代理商把货款金额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上线代理商,支付货款之后,上线代理商会通过操作线上云仓,给该代理商增加相应库存,该代理商就可以在云仓看到自己的库存数量。若该代理商需要申请发货,可以操作线上云仓填写相应的发货单,写清楚发货地点、数量等内容后,其上线代理商就会按照发货单情况进行发货,货款金额转账和发货都是代理商之间一对一进行,不存在越级发货情况。代理商获利大小取决于自己的进货价,进货价根据代理商进货数量和总金额来决定,进货数量越多,对应的产品进货单价越低,当事人会制定全新扶持计划、产品代理价格表进行具体规定。进货后代理商会把货品零售、批发给顾客或下级代理商,赚差价,拿到利润之后再把钱预存到上级代理商,用于进货需要。每个代理商与其上下级代理商均为一对一单向联系。另查明,为了吸引代理商加入、增加产品销量,当事人通过线上公开平台、微信朋友圈等形式,对其公司产品功能、功效等进行不同程度的宣传。(一)当事人在“GIMISSFAMILY”平台中的宣传情况。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创建“GIMISSFAMILY”,该平台由当事人进行运营操作,用于发布通知和产品宣传素材,其中的产品宣传素材由当事人制作并上传。该平台创建后,当事人告知销售代理商通过参考复制“GIMISSFAMILY”小程序平台内素材来宣传所售产品功效、成分等,该平台为对外公开的开源平台,且平台内产品宣传素材均为免费开放形式,所有人可直接进入平台观看,目前该平台仍在运行状态。该平台中产品宣传内容包括:GIMISS清痘修护焕颜套盒宣传素材有“青春冒痘就用它一晚上让痘痘瘪下去”“晚上让痘痘瘪下去就是它,点图精华紧急祛痘,一夜见效”“一抹快速消痘不留痕,还原无暇美肌”“我们的祛痘套盒是市面上最安全有效的产品,而且不需要去美容院针挤清理皮肤,在家就可以祛痘并且不留痕”;正爱防脱强韧洗发露的素材有“关键是它的功效是强效防脱生发育发”“强效防脱,不仅止脱,还可以生发,让你的发量越来越多”“红管:适合干性受损发质,洗完头发软软滑滑的……紫管,适合发量稀少,掉发脱发严重的人群”;防弹咖啡的宣传素材有“不节食,不运动,提高代谢,以旨燃旨,健康瘦就选防弹咖”“不用饿肚子,不用运动,就用吃法拥有的好身才”“午后闲暇来一杯防弹咖啡,精选咖啡豆,不止好喝,还有减脂、提神醒脑、改善皮肤的作用”;太嗖啦酵母胶原三肽果冻的宣传素材有“随着年龄的增长,新陈代谢的缓慢,摄入的糖分很难被排出体外,这是一款专门针对抗糖美白淡斑紧致肌肤问题的果冻,一次两条,口感滑滑的”“抗糖美白,首选太嗖啦准没错”“抗糖抗衰紧致皮肤,不松垮,全靠这款果冻”“抗糖减少糖分的吸收和转化成脂肪的机会,当然可以瘦身,同时美白淡斑,淡化细纹”“坚持抗糖5年,你会比同龄人至少年轻10岁”。当事人的销售代理商复制参考“GIMISSFAMILY”小程序平台内素材宣传所售产品情况:GIMISS清痘修护焕颜套盒:代理商(微信名称:浪琴)2023年10月3日22时59分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我,这次不管你啥都包治好,改善你的痘痘肌”;代理商(微信名称:培培+米樱+馨姐团队)2023年6月19日18时37分发布微信朋友圈“我们这款针对痘痘人群研发家居使用就可以包治好痘痘,承诺无效退款~”(所配视频来自于素材库);代理商(微信名称:娜娜+娇娇团队)2023年8月9日23时12分发布微信朋友圈“痘痘太痛苦,果断来一盒。家居使用就能祛痘无痕,包治好呢”(配图来自于素材...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化妆品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涉及普通食品和化妆品本身性能和功能容易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字眼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涉及化妆品功效宣称但无充分科学依据的广告,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不同平台发布不同产品的违法广告,其多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且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应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000.00元整。
75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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