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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丐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2MA2H9B6DX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和平路8弄3号(仅限办公使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洞头应急罚决﹝2024﹞第00003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5日,经线索反馈,洞头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沙角村大坑地块停车场发现现场一辆危化品运输车(浙CD5**6,车内装有柴油)正在给货车(浙C5***0)加柴油。根据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现场加油工人王**所述,该危化品运输车内所装油品为柴油,系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浙C5***0货车属于温州佳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根据车内计价表显示,此次加油共计297.25升,现危化品运输车罐内还剩柴油约3.5吨。我局对危化品运输车(浙CD5**6)及该车罐内柴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及《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0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且经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平台查询,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第二条、第一档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陆元(¥2726.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10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应急局,帐号:1002*********99990001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陆元(¥2726.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105000.00)罚款
105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4-12-10
2
丽路政罚〔2024〕01773
2024年10月14日9时13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留应豪、王智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0-12 16:32:11车号为浙CJ1232在石帆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94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94吨。
-
1101.00元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06
3
温运政罚﹝2023﹞2084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9日11时27分,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中抽查发现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26
4
嘉运政罚﹝2023﹞06150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16时1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22常台高速马家浜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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