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政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22690369875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农业产业园区创佳南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罚字﹝2023﹞59号
2023年3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NFJ2023-0168号《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2023年2月18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人员在定西市安定区味美源调料店抽检的20230112批次的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规格:50G/袋,生产者名称: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53;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内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处于运转状态,发现有6名从业人员上岗,正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在成品库房内发现有20230302批次的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规格:50G/袋),现场检查未发现20230112批次的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规格:50G/袋);在原料库房及其他场所内未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红袍排骨炖肉泡菜原料;在配料间及其他场所内未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情形。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食品的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记录,不能提供所生产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仅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购进记录和索证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O:NFJ2023-0168号《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提取了当事人相关资质证件、生产销售票据复印件并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希军签字确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白市监责改〔2023〕4-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2023年4月3日当事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同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其复检申请并确定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为复检单位,2023年4月23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LZ2023S03644号《检验报告》,该报告证明: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实测值:0.0954±0.00168,K=2;计量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调查认定的事实: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调味品(复合调味料)的生产销售,2021年获得了调味品及固态调味料的许可,开始从事调味品及其调味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销售范围主要在白银、定西地区。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4箱(规格:56袋/箱、50G/袋),4箱全部销售给了定西市安定区香百鲜调料销售价125元/箱,共获取货款500元;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由于该批次的红袍排骨炖肉泡菜已被经销店售出,且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货情形,故召回数量为零。经查,当事人取得的调味品及其调味料制品的生产,生产工艺相对简单,仅仅是从其他农贸市场及其农户手中购进原料,然后自己进行了几种调料按一定比例称量混合包装,然后加贴当事人自己的食品标签进行销售。购进上述原料时,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也未对其购进的原料入厂检验检测,只是简单的进行了肉眼入厂观察。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红袍排骨炖肉泡菜原料均已用完,无剩余,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也未发现当事人使用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发现,在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既不符合当事人本身利益,又不符合生产许可的要求,而且当事人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生产车间内也不具备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硬件条件,经综合考虑案情,由于当事人未索取所购进食品原料(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对所购进的食品原料(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进入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从而造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生产经营不合格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事实,故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并在相关材料证据上签字确认。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4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没款共计40500元(肆万零伍佰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
40000.00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2
白市监罚﹝2023﹞59号
2023年3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NFJ2023-0168号《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2023年2月18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人员在定西市安定区味美源调料店抽检的20230112批次的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规格:50G/袋,生产者名称: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53;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内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处于运转状态,发现有6名从业人员上岗,正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在成品库房内发现有20230302批次的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规格:50G/袋),现场检查未发现20230112批次的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规格:50G/袋);在原料库房及其他场所内未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红袍排骨炖肉泡菜原料;在配料间及其他场所内未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情形。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食品的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记录,不能提供所生产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O:NFJ2023-0168号《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白市监责改〔2023〕4-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2023年4月3日当事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同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其复检申请并确定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为复检单位,2023年4月23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LZ2023S03644号《检验报告》,该报告证明: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实测值:0.0954±0.00168,K=2;计量单位: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故视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现查明,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调味品(复合调味料)的生产销售,2021年取得调味品及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开始从事调味品及其调味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销售范围主要在白银、定西地区。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共生产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4箱(规格:56袋/箱、50G/袋),4箱全部销售给了定西市安定区香百鲜调料销售价125元/箱,共获取货款500元;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由于该批次的红袍排骨炖肉泡菜已被经销店售出,且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货情形,故召回数量为零。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取得的调味品及其调味料制品的生产,生产工艺相对简单,仅仅是从其他农贸市场及其农户手中购进原料,然后自己进行了几种调料按一定比例称量混合包装,然后加贴当事人自己的食品标签进行销售。购进上述原料时,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也未对其购进的原料入厂检验检测,只是简单的进行了肉眼入厂观察。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红袍排骨炖肉泡菜原料均已用完,无剩余,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也未发现当事人使用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发现,在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既不符合当事人本身利益,又不符合生产许可的要求,而且当事人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生产车间内也不具备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硬件条件,经综合考虑案情,由于当事人未索取所购进食品原料(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对所购进的食品原料(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进入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从而造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生产经营不合格香百鲜牌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事实,故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并在相关材料证据上签字确认。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4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没款共计40500元(肆万零伍佰元)。
40000.00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