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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硕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利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QMBQ8R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70号2005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番市监处罚〔2026〕327号
2026年4月2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设置有“乙方成功报名3个月以上申请退费,甲方将不予退费。”等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且未设置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批准于2025年5月6日立案调查。本案无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4月,主营教育培训咨询等,当事人确认与消费者签订的243份《研究生报名服务协议》,均为同一版本。该合同中含有“乙方成功报名3个月以上申请退费,甲方将不予退费。”、“若甲方已协助乙方成功报考,也不予以退费。”等格式条款,且未设置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条款。经查,当事人在“成功报名3个月以上”、“乙方成功报考”之后仍会有部分服务尚未提供的情况。经当事人确认,其实际并无因执行上述格式条款而存在不予退费的情况。综上,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
以上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材料附案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局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时,约定在尚未提供所有服务时就不予退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时,未设置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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