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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梅文英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文英注册资本:6.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MA6159G7X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中心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6〕201号
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根据该公告,只有人工种植的人参才属于新资源食品,能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根据当事人同类型固体饮料购进价格、配料表标注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人参杏仁颗粒配料中的人参为人工种植,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为人参(人工种植)。当事人经营的人参杏仁颗粒、人参熟地颗粒、人参石斛颗粒属于预包装食品,其配料中均含有人参(人工种植)。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慎用”,未标注食用限量,不符合原国家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因当事人将河南黄元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进行了退货处理,本局仅查实了当事人经营的人参杏仁颗粒、人参熟地颗粒、人参石斛颗粒这三个品种的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按照查实的人参杏仁颗粒、人参熟地颗粒、人参石斛颗粒计算。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9月16日从河南嵩阳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企业为河南黄元御药业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其中人参杏仁颗粒(生产批次:20250701,购进单价36元/盒)购进数量30盒、人参熟地颗粒(生产批次:20250901,购进单价36元/盒)购进数量30盒、人参石斛颗粒(生产批次:20250901,购进单价36元/盒)购进数量20盒。购进后,人参杏仁颗粒退货24盒,被本局扣押1盒;人参熟地颗粒退货13盒,被本局扣押1盒;人参石斛颗粒退货14盒,被本局扣押1盒。因此,人参杏仁颗粒销售5盒,销售单价:72元/盒,销售金额:360元;人参熟地颗粒销售16盒,销售单价:72元/盒,销售金额:1152元;人参石斛颗粒销售5盒,销售单价:72元/盒,销售金额:360元。销售金额合计1872元,获利936元。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5760元,违法所得936元。[货值金额的计算:人参杏仁颗粒购进30盒×销售单价72元/盒+人参熟地颗粒购进30盒×销售单价72元/盒+人参石斛颗粒20盒×销售单价72元/盒=5760元。违法所得的计算:人参杏仁颗粒5盒×(销售单价72元/盒-购进单价36元/盒)+人参熟地颗粒16盒×(销售单价72元/盒-购进单价36元/盒)+人参石斛颗粒5盒×(销售单价72元/盒-购进单价36元/盒)=936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陆元整(¥936.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人参杏仁颗粒、人参熟地颗粒、人参石斛颗粒各1盒 。
2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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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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