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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欣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17T8YP6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吴中北国之春小区C区31栋106-108、109-111、141-1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141号
经调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欣生鲜超市于2024年5月15日采购了桑葚10公斤,由于是在路边摊贩购进的桑葚,因此无法提供该桑葚的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地证明,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欣生鲜超市接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截至目前,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数量为0,书面汇报整改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至今未出现因食用抽检不合格桑葚而产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当事人采购数量少,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于上述裁量。 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8.00.0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98.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2
长市监经不罚〔2023〕41号
经调查,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欣生鲜超市于2023年6月29日采购了芹菜24斤,能说明该批次芹菜销售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上游供应商为绿园区臻之品果蔬经销处,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欣生鲜超市接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面汇报整改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1、该商家依法履行了食品经营进货查验义务,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3、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此次不合格食品在销售时属于不知情。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目前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也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日后需加强对所进购的商品进行更加严格的进货查验,对消费者负责。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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