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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中东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18DF01J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大兴路12号A1栋C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4)粤1302民诉前调297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万兴洋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万兴洋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4
(2024)粤0307民初16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3
2022-12-19
(2022)粤1973民初16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4
2022-05-09
(2022)粤1973民初48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5
2021-03-02
(2021)粤1971民初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德俊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6
2019-10-24
(2019)粤1973民初13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英德市雅家涂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7
2019-09-10
(2019)粤0605民初180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南海区斯柏林装饰材料厂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24
2024-04-25
(2024)粤0307民初16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09
2022-05-19
(2022)粤1973民初48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20
2022-06-10
(2022)粤1973财保1994号
财产保全
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08427.2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2-04-14
2022-01-20
(2022)粤1973财保262号
财产保全
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43315.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2-04-14
2022-01-20
(2022)粤1973财保1305号
财产保全
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43315.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2-03-31
2022-03-04
(2022)粤1973民初1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安冠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20
2021-02-20
(2021)粤1971民初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德俊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7-20
2021-07-07
(2021)粤1973财保1921号
财产保全
东莞市烁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3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0-09-29
2020-04-10
(2020)粤1971行审1835号
其它类型纠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与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200000.00元
行政案件
10
2020-07-29
2019-11-01
(2019)粤1973民初13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英德市雅家涂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303827.0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税二稽罚﹝2023﹞96号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于2019年12月~2022年3月取得宁夏泰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代码:6400191130,发票号码:01458345,发票代码:6400193130,发票号码:02769468~02769470、02783907~02783911、02811330~02811335、02789705~02789710、02835201~02835203;发票代码:6400201130,发票号码:01784429~01784437,01777082~01777093;发票代码:6400203130,发票号码:01002422~01002425、01010344~01010351、01016403~01016407、01016419~01016422、01076013~01076026、01097608~01097611;合计金额8,008,556.56元,合计税额1,041,112.44元,价税合计9,049,669元。 我局对你(单位)银行公户流水、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交易存在资金回流和支付手续费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转出)证明》,你(单位)于所属期2019年12月~2022年3月申报认证抵扣上述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1,041,112.44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账册资料,有两份发票由于财务疏忽未入账(发票代码:6400193130,发票号码:02783907、02811332,发票金额合计186,164.01元),抛开这两份发票你(单位)已将上述泰昌公司开具的上述另外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7,822,392.55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所涉及的成本已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其中在2019年列支成本88,389.38元、在2020年列支成本1,997,163.46元、在2021年列支成本5,371,681.31元、在2022年列支成本365,158.4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资料,证实上述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列支成本和税前扣除。 综上,你(单位)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述8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1,041,112.4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0,556.25元,对上述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0,868.8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434.47元,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93,705.9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46,853元,共计罚款1,392,843.72元。
1392843.72元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