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武豪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自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5674455482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木庄村外环西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21
(2019)粤0307民初7882号
网络购物合同
谭**
福建省古田县武豪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古田县武豪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处罚﹝2023﹞201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5日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的木耳(抽样单编号:GZJ23140000150334854,受检单位:太原美特好大型综合百货销售有限公司,生产者名称:福建省古田县武豪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其中镉(干重计,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受理太原美特好大型综合百货销售有限公司复检申请。2023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FJ2023000056的对上述批次木耳的复检检验报告,其中镉(干重计,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仍不合格。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不合格区发现当事人召回100袋(20KG)不合格的木耳。经查,当事人从农户“张秀春”处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每公斤100元的价格,共购进上述批次的木耳25公斤,购进总额为2500元。当事人购进后共生产了123袋木耳,每袋规格为0.2KG,共计24.6KG(其中0.4KG为正常损耗),除剩下的3袋(0.6公斤)在厂里用于留样检测外,其余120袋于2023年8月4日销售给了清徐县美特好农产品配送物流有限公司,由其配送给山西美特好超市各门店。当事人一共销售了上述批次的木耳24公斤,每公斤160元,货值金额3840元。在接到我局送达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销售出去的上述批次黑木耳进行了召回,除1袋被美特好铜锣湾店销售出去,9袋用于抽检而无法召回外,共召回了110袋(规格:0.2KG/袋),共计22公斤,召回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320元。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货退款,我局及当事人均没有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木耳而出现不适的投诉举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2023年9月12日),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情况属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负责人陈自锦及被委托人黄崧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负责人和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5.农户张秀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况。6.当事人《生产记录》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召回记录》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留样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木耳的相关情况。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