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苗生源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秋菊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ALWPCH2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国际碧阳童世界步行街一层 C3-1-1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注册经营,经营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国际碧阳童世界步行街一层C3-1-15号商铺,同时以毕节市苗生源大药房的《营业执照》为主体资格证照经营网店,主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其中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网店“林小辉的小店”内上架的一款商品名称:“【修正】血压人士调节血压高降压贴辅助降血压正品A”,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黔械注准20252200022,适用范围:本产品用于中医穴位贴敷,对穴位进行磁疗,缓解高血压升高引起的头痛、头晕、耳鸣等症状,其页面宣传文字为“每晚一贴,血压飞速降”内容,其内容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事实。当事人为了该商品能够畅销,将产品通过夸大功效的方式进行宣传,当事人曾委托厦门元康正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广告,且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均未经审查,未合作后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广告图为其商品进行宣传,医疗器械的宣传内容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事实,引起购买人的投诉和举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违规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被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星市监处罚【2025】111号),2025年9月24日,本局因同一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星市监处罚【2025】266号)。受到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未与厦门元康正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合作,但当事人继续使用前设计公司设计的广告,故认定为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做广告宣传,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