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毕节市苗生源大药房(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秋菊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ALWPCH2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国际碧阳童世界步行街一层 C3-1-1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2025]26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注册经营,经营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国际碧阳童世界步行街一层C3-1-15号商铺,同时以毕节市佳易大药房的《营业执照》为主体资格证照经营网店:拼多多商城:“梅泰牧大药房旗舰店”、“梅好福见医药健康专营店”、京东商城:“神段咨卖场店”等,主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其中,在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商城:“梅泰牧大药房旗舰店”内,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消费者询问修正糖尿病贴血糖贴化糖消降糖产品“这个能治糖尿病吗?”,当事人公司的回复中有“不错的亲”、“这款轻微的治疗效果很不错严重的辅助效果”,当事人称该款产品名称为修正穴位贴,主要作用是用于缓解血压升高引起的头痛、头晕、耳鸣等症状,不能用于治疗糖尿病。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雄仁堂穴位贴敷治疗贴”的宣传图片中有“胜过水飞蓟”、国药世家便秘通便排便贴商品中宣传有“胜过开赛露”、修正穴位贴产品“胜过打姨岛”等字样宣传,当事人称“水飞蓟”是一种专门控制转氨酶过高的药品,“开赛露”是辅助治疗便秘的医疗器械,“姨岛”是胰岛素,控制血糖的药品,当事人为了网店内商品能够畅销,委托他人制作了医疗器械的网页宣传图,并将商品的网页宣传图片上标注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比较字样,引起了购买人的投诉和举报。当事人为提高网店销量,与厦门元康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委托其设计拼多多、京东、淘宝网店的商品宣传图片,用于拼多多、京东、淘宝网店的商品宣传,约定服务时间是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并约定服务金额每月600元,约定服务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1月至今共10个月,宣传费用共计6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仅提供了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宣传广告审批文件,当事人自己制作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变更了《营业执照》,变更前名称:毕节市佳易大药房(个人独资)投资人:林志辉;变更后名称:毕节市苗生源大药房(个人独资),投资人:林秋菊,其余信息均未发生变化。经调查询问,林秋菊与林志辉为夫妻关系。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在当事人经营的网店中做广告宣传,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对网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林秋菊、林志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及变更营业执照投资人的事实; 2.天猫网店平台截图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网店平台上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事实; 3.投诉举报单共计18份,证明当事人因虚假宣传被多位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事实; 4..当事人与厦门元康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广告的事实; 5.与林志辉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和委托他人设计广告并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6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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