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梅湾加油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洪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31MA6XG20U68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梅湾村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二稽罚﹝2025﹞12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 你单位收到工程款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少缴增值税。你单位于2010年至2018年,先后13次与渭南市临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临渭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议书》,承建青青家园一期、示范小区、青青家园三期、瑞景新城和莲居城五个保障房工程。经查,上述保障房工程的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系建筑工程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因你单位开业至今,一直采用手工记账方式,且企业多次搬迁办公场所及更换会计,致使账务资料保存不完整,检查组无法采信。因此,依据企业提供及检查组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账,收到工程款的时间(2016年5月1日以后),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计算相应税款。 你单位同时和陕西秦东城建有限公司、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工程施工予以分包,并支付了工程款项,但秦东城建并无向你单位开具发票。因秦东城建已被税务检查结束,依收款时间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了相应税款。目前案件已经市局重审,正在执行之中。检查组经请示市局同意,从尊重事实,消除重复征税,维护增值税制度立法本意出发,对秦东城建尚未向你单位开具发票但实际已支付的款项、且已被税务检查的部分,作为分包款在实际支付时予以扣除。具体如下: 2016年5月收到工程款179,310,000.00元,支付分包款6,000,000.00元,当月应确认销售额173,310,000.00 元,不含税销售额173,310,000.00 ÷(1+3%)=168,262,135.92元(计算公式下同),应缴增值税168,262,135.92×3%=5,047,864.08元,少缴增值税5,047,864.08元。
处少缴的税款189460.37元60%的罚款113676.22元。
113676.22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