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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奇志百货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洪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C32JNN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天下城市广场第一层0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实,当事人门店招牌零食很忙,于2024年9月9日变更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范围,没有相应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员工部分没有办理健康证直接上岗,店内货架及托盘不能满足食品箱隔墙离地存放要求,需阴凉存放食品没有按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存放。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曾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手续、做好场所卫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等,至本次检查当事人未改正到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中一般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 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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