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江建友食品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志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1900MA4X4PHJ8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大塘尾1-2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烟处﹝2024﹞第1-081号
2024年11月8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童文柯(19110052045)和杜智航(19110052035)等向现场负责人吕美绿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大塘尾1-2铺东莞市万江建友食品批发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中华(硬细支生肖纪念版)、中华(硬)、红双喜(硬)等19个品种,合计141条卷烟。现场据吕美绿称,涉案卷烟属江志敏所有。江志敏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114296),现场相关人员也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江志敏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实,上述涉案卷烟属江志敏所有。当事人江志敏是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大塘尾1-2铺东莞市万江建友食品批发部的经营者,持有我局核发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114296)。江志敏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从其他卷烟经营者手中购买卷烟,存放在自己经营的东莞市万江建友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内公开摆卖,意图销售后牟取非法利益。我局立案查处后,对查获的卷烟依法抽取样品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验。调查检验结果显示,上述卷烟中:有中华(硬细支生肖纪念版)3条、中华(硬)2条、白沙(精品二代)5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南京(炫赫门)5条、芙蓉王(硬)14条、双喜(软经典)14条、双喜(硬经典)20条、双喜(硬经典1906)17条、利群(新版)11条、利群(蓝天)8条、黄鹤楼(软蓝)7条、钻石(荷花)5条、玉溪(软)5条、真龙(起源)7条、云烟(紫)5条、贵烟(跨越)6条,共17个品种,合计137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5783.45元;有红双喜(硬)3条、红双喜(软)1条,共2个品种,合计4条为真品卷烟,在卷烟条盒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为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价值268.53元(具体涉案卷烟品种、价格及数量详见《涉案物品核价表》)。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江志敏对调查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当事人江志敏曾于2017年11月22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我局处罚,又于2019年5月1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我局处罚。现被我局第三次查获且被我局一次性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共计141条。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以上案件事实,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执法照片、《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涉案物品核价表》、《东烟处[2017]第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东烟处[2019]第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据以为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额25783.45元45%的罚款11602.55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137条予以公开销毁;二、没收当事人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4条;三、取消江志敏经营的“东莞市万江建友食品批发部”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11602.55元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