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廖英连兴住房租赁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英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8W0AEC5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后埔社387号1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832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湖里区后埔社387号的二房东业务,收取湖里区后埔社387号租户水电收费和缴交管理,共有83间房间对外出租,其中52间已租赁给租客。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当事人向租户收取电费1.1元/度,水费6元/吨。当事人收取电费通过爱腰包小程序,收取水费采用抄表和按照住的人数、是否用洗衣机等进行估计。当事人仅可提供2025年7月、8月小程序收取电费记录,分别为10893.55元和9700.64元;当事人2025年7月、8月向国家电网缴交电费分别为9008.23元和8725.99元。2025年9月起当事人向租户收取电费0.533元/度,水费3.2元/吨,可提供整改材料。
2025年7月至8月当事人所用电量共33310度,案发后,当事人将用电多收取费用共2859.97元退还给租户;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的水费多收情况。
当事人转供电、水费违规加价,转供电电费违法所得已退还,水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水电费,无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当事人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水电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且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