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鼓扬纪堵龙超芬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超芬 | 注册资本:3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F8YF89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鼓扬镇纪堵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不罚[2024]14号
经查实,长顺县鼓扬纪堵龙超芬食杂店由经营者龙超芬及其丈夫共同经营和管理,涉投诉的该批桶装水由长顺县鼓扬镇岩上村中街组的长顺县罗国忠杂货店送货上门,进货价格为6元/桶,销售价格为10元/桶。由于经营者龙超芬及其丈夫年龄大,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没有对该批次桶装水进行进货查验,未发现该批次桶装水未粘贴封贴,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商仍进行销售,最终被投诉。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该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桶装水货值金额为:10*11=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15投诉工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桶装水被投诉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职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食杂店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桶装水)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桶装水的数量、来源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以及经营者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图片3页,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营者龙超芬现场陪同检查的事实;
证据六:发布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经营者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