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宏盛朗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剑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1MAC55TP92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街道盘江东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卫健放罚2023012
兴义宏盛朗朗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
警告;罚款
1000.00元
兴义市卫生健康局
2023-09-25
2
兴市市监黄处罚﹝2023﹞29号
证据一: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的经营场所的正在开展经营活动; 证据二: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美团商城当事人经营的网店截取的违法医疗广告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证据五:2023年8月30日,被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2023年8月30日,被委托人阅读并签名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证据七:2023年8月30日,我局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经过。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