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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丰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凯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D40YU40R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一号路东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坻市监处罚﹝2026﹞20号
2025年9月29日,我局接举报,天津瑞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瑞丰祥椒盐花卷配料含有未知的黑色物质,配料表未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025年10月3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举报天津瑞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馅包虚假宣传,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2025年10月16日,我局接12345工单,反映天津瑞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馅包生产日期为粘贴,不符合GB7718规定。2025年11月13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反映天津瑞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馅包保质期设置不合理,生产日期为粘贴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12月18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反映天津瑞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饼执行标准标注、标签内容、包装保鲜及贮存标注等存在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查,当当事人生产的“大豆馅包”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的内容为:能量911千焦,蛋白质8。4克,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44。7克。当事人生产的大豆馅包保质期标注有“常温,一四季度4天,二,三季度3天”。当事人提供了中企(天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生产的大豆馅包的实际营养成分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能量911千焦,蛋白质8。43克,脂肪0。2克,碳水化合物44。7克,钠47。4克。当事人提供了中企(天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生产的大豆馅包标签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标签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的大豆馅包营养成分表及保质期标注符合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为“大豆馅包”是指该产品为个头较大的豆馅包,并提供了该产品投料记录证明其原料含有红豆,未发现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当事人提供了大饼标签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其生产的大饼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下热加工糕点中的非发酵米面制品中的烙饼,大饼是其通俗名称,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生产2025年9月18日批次的椒盐花卷时因为工作失误错把标签上的产品原料椒盐标注成了食用盐。上述批次椒盐花卷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10月4日、2025年10月12日批次的大豆馅包生产日期为额外粘贴形式,不符合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的要求。上述两个批次大豆馅包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12月12日批次的大饼标签因打印错误将贮存条件一栏标注为“常温阴凉干燥处或(-18℃)15天”,与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常温6天或冷冻(-18℃)15天”的保质期相关内容混淆。上述批次大饼货值金额80元。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980元。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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