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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疆美园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在伴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CPWA329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大沙坑东侧天峰耐火材料厂(三区二十二段)5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4月1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5月开始生产,主要生产经营热加工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生产食品马肉油麻条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山东杨**购进熟马肉661箱(15kg/箱),共9915kg,购进价格30元/kg,原料货值金额29745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523箱,已使用138箱用于生产马肉油麻条。上述熟马肉每箱内装有透明塑料袋塑封的块状红色肉类,其塑封的包装袋上未发现标识标签,经称重每箱均为15kg,未在外包装箱及箱内见到合格证;其外纸箱包装上印有“制造商:天津市鹏顺源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净重:15kg、储存方式:0℃-4℃、订货电话:26999098、产地:天津市”的内容,除以上内容无其它标识标签内容。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货物品名为冻马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证明中显示收货人:乌兰察布鑫伟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1225;还提供了产品标签复印件1份,其中显示产品名称冻马肉、产地国家蒙古国、生产日期:2024\12\25。本局于2025年5月7日分别向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经协助调查天津市鹏顺源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本案所述的预包装熟肉制品(熟马肉);上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二连海关出具,无法证实与涉案物品具有关联性。当事人购进上述肉制品是熟马肉,购进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原料购进记录和生产销售记录,购进的产品封装在黄色纸箱中,包装箱上缺少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2.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风干鸡肉。当事人生产并放置在库房东南角的预包装食品风干鸡肉共197箱,每箱5袋,产品净含量均为5kg/袋,生产商:新疆疆美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2726,配料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字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风干鸡肉属于熟肉干制品,共生产272箱,2025年3月17日至4月12日,已销售75箱,库存197箱。2025年4月27日、28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昌州市监检鉴结[2025]3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熟肉干制品中不得添加亚硝酸钠,当事人生产的272箱风干鸡肉,均检出亚硝酸盐,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共召回12箱。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5600元,违法所得66150元。 3.当事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对当事人的员工进行调查时赵**等3人均叙述该公司将回收的牛肉干破包后将肉干取出,依据原来的味道再加工后,重新包装再销售。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在伴找到本局执法人员主动承认,其2025年3月开始将本公司生产的肉干回收后,作为原料再生产手撕牛肉3次,回收的肉干均已使用完毕,共生产并售出30.5公斤成品。其中3月19日回收并生产牦牛丫头22包(500g/包),每包回收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52元;3月29日回收并生产天山巴郎19包(418g/包),每包回收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42元;3月29日回收并生产天山巴郎18包(218g/包),每包回收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23元;4月3日回收并生产巴郎情30包(258g/包),每包回收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26元;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36元,违法所得3136元。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在伴明知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但为降低生产成本,授权车间管理人员张春让工人将回收的牛肉干破包后作为原料重新生产,吴在伴2024年在该公司取得收入为50000元整。 4.当事人生产食品时未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未对食品原料投料和成品留样情况进行记录,未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未对出厂销售的产品进行记录;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购进的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当事人聘用的化验员和食品安全员均为兼职,长期不在公司上班,办公室的销售记录只有2025年3月10日至4月21日的内容,留样记录中只登记至2024年7月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23日向当事人下发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昌阜市监限提202512号)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食品原料购进记录,生产、投料、销售、出厂检验、留样记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熟马肉523箱(15kg/箱); (2)处货值金额297450元一倍的罚款贰拾玖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29745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风干鸡肉209箱(25kg/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6日风干鸡肉(五香味)1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6日风干鸡肉(香辣味)27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7日手撕风干牛肉干(香辣味)4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风干鸡肉(五香味)1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风干鸡肉(香辣味)23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风干鸡肉(五香味)6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风干鸡肉(香辣味)22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风干鸡肉(五香味)40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风干鸡肉(香辣味)85箱; (2)处货值金额285600元一倍的罚款贰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2856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陆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 (66150元)。 3.对当事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叁拾陆元整 (3136元); (2)处罚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 (3)处吴在伴2024年在该公司取得收入50000元一倍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4.对当事人未对食品原料投料、成品留样、成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销售未进行记录,购进食品原料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购进的食品原料的名称和规格等内容,公司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三、第十三项,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熟马肉523箱(15kg/箱)、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风干鸡肉209箱(25kg/箱); 2
763050.00元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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