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吉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化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L86613002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舒兰市站前小区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销售的辣椒段(散装称重),标价为单价为44元/kg,重量为0.074kg,计算价格约等于3.25元,价格小票上显示价格为3.3元,实收3.3元,多收价款0.05元。经查实,当事人使用条形码打印计价秤进行散装调料计量称重时,计价秤被设置为在分的单位下四舍五入模式,价格标签上的数字保留一位小数至“角”单位,“分”单位进行四舍五入取整。根据调取该超市的销售记录,证明该超市共计多收取费用5.68元。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销售的“怪姥姥酒鬼花生”营养成分表内容依据GB28050-2011第六条(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中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中,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等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小于等于120%标识值,这就要求标示值和实测值在20%的误差范围内是被允许的,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依据中国食物成分表2017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杨月欣编著,只能作为参考性数据,不能作为强制标准,应该与产品实测值为标准。怪姥姥酒鬼花生是生产厂家哈尔滨怪姥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成分内容为生产厂家标注,生产厂家哈尔滨怪姥姥食品有限公司不给提供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但不排除营养标签的真实性,单凭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我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因生产厂家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哈尔滨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舒兰市吉隆超市作为经营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方资质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的合格报告。对于经营者吉隆超市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于营养成分标签部分已超出个人合理查验范围,我局不予追究。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销售的辣椒段(散装称重),标价为单价为44元/kg,重量为0.074kg,计算价格约等于3.25元,价格小票上显示价格为3.3元,实收3.3元,多收价款0.05元。经查实,当事人使用条形码打印计价秤进行散装调料计量称重时,计价秤被设置为在分的单位下四舍五入模式,价格标签上的数字保留一位小数至“角”单位,“分”单位进行四舍五入取整。根据调取该超市的销售记录,证明该超市共计多收取费用5.68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散装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但是吉隆超市系初次违法,在我单位无行政违法记录,销售的辣椒段进货渠道正规,销售散装称重调料多收取费用金额较低,数量较少,危害后果轻微,且条形码计价秤出厂设置为四舍五入,并非吉隆超市擅自改动,每日散装称重调料四舍五入后与四舍五入前对比时有日销售额为负数的情况主观上不具有盈利目的,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吉隆超市能够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召回承诺退还多余价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拟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8元。
1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