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顺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BR3BPJ2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西路155号15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77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的普通植物饮品天麻原浆产品广告内容中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对“三七”进行宣传进而宣传售卖其经营的三七提取物胶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八条的规定,属于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对于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的普通植物饮品天麻原浆产品广告内容中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对“三七”进行宣传进而宣传售卖其经营的三七提取物胶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八条的规定,属于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对于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