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雷霞晨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霞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3MA07UDJH2H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裴山镇东白涧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易市监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经核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登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裴山镇东白涧村。我局于2025年9月3日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TXZJ/20250630129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颗粒级配项目不符合GB/T 14685-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批次建设用碎石由易县雷霞晨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规格型号为(10-20)mmⅡ类,共生产1000吨。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建设用碎石除去75kg用于备样,75kg无偿提供给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用于检测,其余999.85吨于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7月6日已按售价40元/吨全部售出,销售款为39994元,当事人称所售的999.85吨建设用碎石已使用,无法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399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4000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建议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10-20)mmⅡ类的建设用碎石(备样75㎏); 2、没收违法所得39994元; 3、罚款58000元;
58000.00元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