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中酒华璞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102MAE3NRA91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西路1347号1层02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罚〔2025〕245号
当事人经营者朱华于2023年8月受让店铺时,原店主遗留有:标签标示“”及“”注册商标标识,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青花汾酒30”2瓶(批号分别为20210226121 Q2T2TL3FJYIN一瓶、20210226121 Q2T2TM
5FAF3Y一瓶)、“青花汾酒20”8瓶批号分别为20240124113002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共6页第3页
六瓶、20230928113 Q2T2TR6ZTD4F一瓶、20230928113 Q2T2TL3FJY IN一瓶)共计10瓶白酒,上述白酒摆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准备销售,标示售价分别为“青花汾酒30”(53%vol、500ml)每瓶700元,“青花汾酒20”(53%vol、500ml)每瓶2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白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是其合法取得情形的证据材料,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白酒均为假冒“”(商标注册证第759178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及“”(商标注册证第134710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商标产品,依照当事人标示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3640元。截止2025年7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之时,侵权商品无销售记录,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对城关区中酒华璞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9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青花汾酒30”(53%vol、500ml)2瓶(批号分别为20210226121 Q2T2TL3FJYIN一瓶、20210226121 Q2T2TM5FAF3Y一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青花汾酒20”(53%vol、500ml)8瓶(批号分别为20240124113002六瓶、20230928113 Q2T2 TR6Z TD4F一瓶、20230928113 Q2T2TL3FJYIN一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900元,大写壹万零玖佰元整。
10900.00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