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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利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阳成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7DQD8Y8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潭埠镇茵果村石脑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质处罚〔2025〕2号
2025年2月21日,本局接到上级交办的关于当事人公司生产销售的“好运来(爆竹类)”的抽检结果通知书和产品检验报告(编号为:W202500319)。报告内容显示当事人公司生产销售的 “好运来(爆竹类)”产品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包装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被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月,当事人收到邮寄至其公司的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公司负责人阳成辉签收了检验报告,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复检要求。同时本局于2025年3月4日,接到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违法线索移送函(广市监案[2025]10003号)及检测报告复印件(编号:(2024皖检JQ字第04687号)),资料显示,该局在查办案件时,发现涉案产品“爆竹(吉祥如意)”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标称生产单位:万载县利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情况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公司负责人阳成辉对上述两种情况表示认可。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该被抽检批次“好运来(爆竹类)”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初生产完成,并于2025年1月底销往吉安市峡江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根据检验报告内容和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共计生产了600盘,被抽检8盘,剩余582盘已全部对外出售。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前该被抽检批次的同款“好运来(爆竹类)”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被抽检批次的产品成本价为9.00元/盘,销售价为10.00元/盘。该被抽检批次好运来(爆竹类)的货值金额为6,000.00元,违法所得为600.00元。当事人被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被抽检不合格的“爆竹(吉祥如意炮)”是于2023年4月15日前生产,共计生产了31件,全部销往广德市龙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该款规格25型的“爆竹(吉祥如意)”制作成本价格为50元/件,销售价格为55元/件,货值金额为1,705.00元,违法所得155.00元。上述两种被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705.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55.00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行为。
7705.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2
万市监产处罚﹝2024﹞28号
经查明,该被抽检批次“天喜红(爆竹类)”是当事人2023年6月生产,2023年10月15日销往吉安市峡江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销售清单共计销售300箱,24盘/箱,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前该被抽检批次的同款“天喜红(爆竹类)”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被抽检批次的产品成本价为50.00元/箱,销售价为60.00元/箱。该被抽检批次精品大红炮(爆竹)货值金额为18,00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00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销售的爆竹产品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行为。
54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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