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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泉顺豆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平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50458072643XJ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2
2018-05-07
(2018)辽0504行审14号
本溪市明山区水利局、本溪市泉顺豆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本明市监处罚(2025)4号
经查,本溪市泉顺豆制品厂2024年11月4日生产的“豆泡”产品,共用原料32kg豆子,生产加工“豆泡”21袋,每袋售价15元,其中销售给本溪县经营商王丽娜4袋;销售生鲜超市3家17袋。货值金额21x15元/包=315元,违法所得315元。其外包装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15元;二、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315元
5000.00元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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