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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西城梁崇玉日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崇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CFXYC6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铁力市铁力镇商业大厦南二楼电梯北侧第一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6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香奈儿”标志的饰品,经询问得知铁力市西城梁崇玉日用品店经理梁丽红于2023年年初在哈尔滨透笼商厦五楼闲逛时,看到几家店铺里的饰品款式比较好看,于是选购了几件,买完现金支付了货款。其中进了“香奈儿”标志耳饰共50对,其中耳钉25对,耳坠25对,耳钉进货价为15元/对,售价为20元/对。耳坠进货价为20元/对。售价为25元/对。“香奈儿”标志皮套共35件,皮套进货价为3元/件,售价为5元/件。“香奈儿”标志发夹共25件,发夹进货价为8元/件,售价为10元/件。“香奈儿”标志发卡共50件,发卡进货价为7元/件,售价10元/件。经询问店员表述店内一共进货该类商品196件,截止扣押销售出售了3对耳钉,其余47对未销售中有一对是AB款,只有一只带有香奈儿标识。2件皮套、3件发夹、2件发卡,违法所得共31元,货值金额为1553.5元。经询问,是经理梁丽红闲逛时偶然购买的,不认识这个商标,也不知道这个货品是假的,不知道需要向对方索要商标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在其采购的时候商家出具了发票,但是发票种类太多太杂,名称与货品具体也对不上,所以没整理,现在找不到了。举报人李文朋当场出具了临时鉴定书、商标证等,后续商标授权人向我局邮寄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李文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证明,证明李文朋的身份情况。 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及授权关系。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8日)及当事人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扣押情况、当事人销售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6.举报人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商标授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召回公告一份、召回公告公示照片一张、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侵权商品。 10.案件来源登记及请求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11.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号截图两张,确认注册商标准确真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2
铁力市监处罚[2024]6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香奈儿”标志的饰品,经询问得知铁力市西城梁崇玉日用品店经理梁丽红于2023年年初在哈尔滨透笼商厦五楼闲逛时,看到几家店铺里的饰品款式比较好看,于是选购了几件,买完现金支付了货款。其中进了“香奈儿”标志耳饰共50对,其中耳钉25对,耳坠25对,耳钉进货价为15元/对,售价为20元/对。耳坠进货价为20元/对。售价为25元/对。“香奈儿”标志皮套共35件,皮套进货价为3元/件,售价为5元/件。“香奈儿”标志发夹共25件,发夹进货价为8元/件,售价为10元/件。“香奈儿”标志发卡共50件,发卡进货价为7元/件,售价10元/件。经询问店员表述店内一共进货该类商品196件,截止扣押销售出售了3对耳钉,其余47对未销售中有一对是AB款,只有一只带有香奈儿标识。2件皮套、3件发夹、2件发卡,违法所得共31元,货值金额为1553.5元。经询问,是经理梁丽红闲逛时偶然购买的,不认识这个商标,也不知道这个货品是假的,不知道需要向对方索要商标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在其采购的时候商家出具了发票,但是发票种类太多太杂,名称与货品具体也对不上,所以没整理,现在找不到了。举报人李文朋当场出具了临时鉴定书、商标证等,后续商标授权人向我局邮寄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李文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证明,证明李文朋的身份情况。 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及授权关系。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8日)及当事人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扣押情况、当事人销售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6.举报人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商标授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召回公告一份、召回公告公示照片一张、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侵权商品。 10.案件来源登记及请求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11.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号截图两张,确认注册商标准确真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3
铁力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香奈儿”标志的饰品,经询问得知铁力市西城梁崇玉日用品店经理梁丽红于2023年年初在哈尔滨透笼商厦五楼闲逛时,看到几家店铺里的饰品款式比较好看,于是选购了几件,买完现金支付了货款。其中进了“香奈儿”标志耳饰共50对,其中耳钉25对,耳坠25对,耳钉进货价为15元/对,售价为20元/对。耳坠进货价为20元/对。售价为25元/对。“香奈儿”标志皮套共35件,皮套进货价为3元/件,售价为5元/件。“香奈儿”标志发夹共25件,发夹进货价为8元/件,售价为10元/件。“香奈儿”标志发卡共50件,发卡进货价为7元/件,售价10元/件。经询问店员表述店内一共进货该类商品196件,截止扣押销售出售了3对耳钉,其余47对未销售中有一对是AB款,只有一只带有香奈儿标识。2件皮套、3件发夹、2件发卡,违法所得共31元,货值金额为1553.5元。经询问,是经理梁丽红闲逛时偶然购买的,不认识这个商标,也不知道这个货品是假的,不知道需要向对方索要商标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在其采购的时候商家出具了发票,但是发票种类太多太杂,名称与货品具体也对不上,所以没整理,现在找不到了。举报人李文朋当场出具了临时鉴定书、商标证等,后续商标授权人向我局邮寄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李文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证明,证明李文朋的身份情况。 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及授权关系。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8日)及当事人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扣押情况、当事人销售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6.举报人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商标授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召回公告一份、召回公告公示照片一张、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侵权商品。 10.案件来源登记及请求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11.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号截图两张,确认注册商标准确真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危害程度较轻,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阐明事实,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扣押涉案物品。并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3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继续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本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香奈儿”耳饰93件、“香奈儿”皮套33件、“香奈儿”发夹22件、“香奈儿”发卡48件;2.没收违法所得共31元。
-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