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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丹面粉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贤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DWNHE27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吴店镇二郎村八组兴园一路9号(中兴绿色技术湖北有限公司院内八幢四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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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8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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