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越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华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7FKGNU8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伍桥镇前进路9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3
(2025)赣0983民初10297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7
(2025)赣0983民初103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12-12
(2025)赣0983民初10297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12-05
(2025)赣0983民初103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3-11-13
(2023)赣01民终72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
江西德越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蓝煌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交罚﹝2025﹞01140051号
2025年 11月 17日 16时 31分,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直属中队在 G320国道 K848+600m处巡逻时发现,孙爱辉驾驶的赣 C07003D-赣 C628Y挂半挂牵引车涉嫌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经称重检测:该车总重为 58.84吨、限重49吨、超限超载9.84吨,超限超载率 20.08%。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已另案处理。2025年 11月 18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直属中队将该车移交本机关。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核查:该车运输的货物为石子,从靖安运往新建,赣 C07003D车辆所有人、经营人为江西德越物流有限公司,赣 C07003D-赣 C628Y挂车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孙爱辉取得从业资格证。2025年 11月 18日 11时 04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与驾驶员(代理人)孙爱辉共同勘验:赣 C628Y挂车辆加装了车厢栏板(高度为 200mm),赣 C628Y挂车辆擅自加装活动可拆卸装置.江西德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0
2
奉新交罚﹝2024﹞04168号
非法改装
责令改正,并处罚金5000元
5000.00元
奉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14
3
奉新交罚﹝2024﹞04164号
非法改装
责令改正,并处罚金5000元
5000.00元
奉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11
4
德安交罚﹝2024﹞00109号
江西德越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赣CQH81挂车辆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德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3
5
樟树交罚﹝2024﹞226号
2024年4月1日13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樟树市S219张家山K257+300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聘请李正国驾驶赣CCN052(赣CPB58挂)重型半挂货车,车上未装载货物。经测量,赣CPB5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右车厢栏板高度为1100mm,《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定的车厢栏板高度为600mm,擅自加高500mm,加高部分为铁质焊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6较重违法程度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6
樟树交罚﹝2024﹞229号
2024年3月31日09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樟树市清江大道清江新城小区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德越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志忠驾驶赣CCC788(赣CND43挂)重型半挂货车,车上未装载货物。经测量,赣CND4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右车厢栏板高度为1100mm,《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定的车厢栏板高度为600mm,擅自加高500mm,加高部分为铁质焊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6较重违法程度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7
樟树交罚﹝2024﹞228号
2024年3月30日11时2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樟树市S219张家山K258+600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聘请杨克云驾驶赣CAQ438(赣CNW78挂)重型半挂货车,车上未运载货物。经测量,赣CNW7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右车厢栏板高度为1100mm,《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定的车厢栏板高度为600mm,擅自加高500mm,加高部分为铁质焊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6较重违法程度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8
樟树交罚﹝2024﹞224号
2024年4月1日13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樟树市S219张家山K257+300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聘请杨久林驾驶赣CCM550(赣CLR41挂)重型半挂货车,车上未运载货物,从高安市开往樟树市。经测量,赣CLR4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右车厢栏板高度为1100mm,《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定的车厢栏板高度为600mm,擅自加高500mm,加高部分为铁质焊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和维护档案,并实行一车一档。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6较重违法程度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1
9
新建交罚﹝2023﹞280号
江西德越物流有限公司 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