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沙坪坝区远红水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明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UPFB51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工业园井熙路6号场地内3#楼15、16、1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14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310529),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购进的草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做了现场笔录,为查清上述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1月2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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