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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浙能万丰油气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娄伟注册资本:702.3061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062000188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丽江路2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41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气瓶充装单位。当事人未按充装检查与记录要求进行充装前(后)检查。2024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另查明:当事人所充装的气瓶均系检验合格的气瓶。同时当事人自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于2024年9月11日起开始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750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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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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