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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亮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61BETM1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10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7
(2025)渝0108民初8363号
不当得利纠纷
但**
重庆金装家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渝0109民初178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巫山移民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唐*,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8
民间借贷纠纷
杜**
肖*,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4
(2025)渝0109民初54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7
(2025)渝0112民初8778号
合同纠纷
李**
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4-12-20
(2024)渝0108民初293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申泰电子商务(重庆)有限公司,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6
(2024)渝0112民初43761号
合同纠纷
刘**
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马**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24-11-21
(2024)渝0112民初43979号
合同纠纷
田**
刘*,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9
2024-03-13
(2024)渝0105民初64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北区京某有限公司
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4-01-12
(2023)渝0112民初41277号
合同纠纷
重庆能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4
(2025)渝0109民初178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金*
李*
裁判文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3
(2025)渝0108民初8363号
不当得利纠纷
但**
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秦渝文;重庆金装家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7
(2025)渝0109民初178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金*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1
民间借贷纠纷
杜**
肖*,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26
2025-05-08
(2025)渝01民终2762号
合同纠纷
重庆某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王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0-21
2024-03-18
(2024)渝0105民初64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北区京赛诊所有限公司与重庆申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771号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经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从事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经营活动,不含药品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与德旋公司开始商谈共同开展健康产业方面的经营项目合作,当事人具备平台和客源优势,德旋公司具备医疗和药品渠道,双方于2022年9月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独立经营的合法公司,德旋公司不参与当事人的平台经营,当事人将客户推荐给德旋公司、收取客户费用,如发生医疗纠纷,则由德旋公司处理,如是当事人原因则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推荐的客户产生的产品和服务费用按双方约定进行收益结算。具体合作过程为当事人在其平台销售双方合作的健康项目,收取款项,由德旋公司提供具体的体检、药品、保险及现场交付等线下服务,双方确认交付情况后进行结算。双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了三款健康包产品,分别是防癌一号健康管理、龙根生健康管理、面部精雕。其中防癌一号健康管理健康包的具体内容及双方结算价格是体检费1300元/人次、保险费2800元/人份(五年)、金葡素1600元/支、健康管理咨询服务费1000元/人,合计6700元。该健康包产品中的金葡素通用名称为金葡素注射液(以下简称金葡素),商品名称高聚生。其生产商为沈阳协合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9990010,规格:2ml/支。其说明书载明的〖适应症〗本品对因放化疗而致的白细胞减少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可用于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的辅助治疗。另可用于骨折延迟愈合和不愈合;〖药理毒理〗可缓解放疗、化疗引起的白细胞减少。本品还可通过促进毛细血管生长,使血肿吸收、机化和加速骨痂形成,促进骨折愈合。〖贮藏〗2-8℃避光保存。其包装及说明书上未标记非处方药规定标志OTC,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条的规定可知该药为处方药。当事人于2022年9月将该健康包产品上线至自建的鑫盈达电商平台开始销售,该健康包产品在其电商平台的商品编号为K102,售价为16000元/份,不拆分销售。于9月3日成交第一笔,至2023年3月28日共完成交付1484笔。当事人因优惠活动或积分冲抵,向客户实际按12800元/份收取费用。当事人在网上销售该健康包产品时,为便于线下交付,向消费者收集了真实姓名、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整理后转交给德旋公司,德旋公司再联系消费者确定线下交付的时间及地点。具体交付流程为:第一步,德旋公司抽取消费者血液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重点是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作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74400.00元2.处罚款2374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药品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74400.00元2.共处罚款2524400.00元
150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