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西部经贸有限公司乌昌辅道加气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673421045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17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4)1号
1.增值税方面你单位2020年4月至8月期间,采用不计收入方式对外零售汽油、柴油合计4,447,406.91元(含税),货物于当月销售。此项业务未在账簿中反映,未计应税收入3,935,758.34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11,648.58元。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你单位采用不计收入方式对外零售汽油、柴油合计9,092,914.80元(含税),货物于当月销售。此项业务未在账簿中反映,未计应税收入8,046,827.26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046,087.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4月至8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少计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511,648.58元。你单位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少计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1,041,903.84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增值税511,648.58元、2022年增值税1,041,903.84元,同时存在未按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部分,同时造成少缴2020年4月至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5,815.40元、教育费附加合计15,349.46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232.97元。2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244624.0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1-11
2
乌高(新)市监特罚(2023)5号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公司入站口和加气区域未对加气车辆气瓶进行重装前后检查和登记。
处20000元的罚款
2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