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华源燃气有限公司综合服务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支建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4584802372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4﹞103号
及其它燃气设备的安装和销售。2024年7月2日,受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宾川华源燃气有限公司综合服务站型号规格为“JZY-5D”,标称商标为“每福”的家用燃气灶开展监督抽查。2024年9月14日,我局收到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该批“每福JZY-5D”家用燃气灶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下旬从昆明市官渡区镓财家用电器经营部购进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以90元/台的价格共购进3台,截止2024年7月2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查时,抽检方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标价160元/台的价格买样品1台,即货值金额:160元/台×3台=480元,卖样售出1台家用燃气灶具获利为:160元-90元=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每福JZY-5D”家用燃气灶2台;2.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3.处货值金额480.00元等值的罚款,即罚款4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0.00元。
48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