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慧敏水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连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8RY669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庄铺镇汪家汊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2026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有1台特种设备(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铭牌上标注有:锅炉型号:WNS2-1.25-Y(Q)、产品编号:201723-2828、设备代码:110010699202200018、额定蒸发量:2t/h、额定工作压力:1.25MPa、制造日期:2022年8月、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10699-2023、厂址:衡阳西渡经济开发区等信息。经查实,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特种设备(锅炉)未经检验。本机关当即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公市监特令[2026]第000038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前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开工告知,报荆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26年4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锅炉)的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026年6月6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表示,正按照本机关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公市监特令〔2026〕第0000388号)要求积极推进整改,对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已停止使用,且目前正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商办理项目环境测评报告事宜。因环评审批需一定周期,暂无法启动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程序。当事人承诺,待环评报告获批后,将立即办理开工告知并申请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预计于2026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同日,经本机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核查,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本机关已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进行跟踪核查,确保整改闭环。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列号388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公市监处罚〔2024〕1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11日从事水产、鲜小龙虾收购销售,收购地点位于公安县章庄铺镇汪家汊街。为了增加收入,2024年,当事人出资32万元购置了用于生产速冻虾尾的蒸煮设备一台,安装在原小龙虾收购场所,增加了蒸煮及剥虾尾加工环节,形成了小龙虾收购、筛选、清洗、蒸煮、加工、速冻打包的生产线。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正式开始从事速冻食品虾尾生产经营。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共生产速冻虾尾18件(10公斤/件),市场销售价为45元/公斤,货值金额8100元,上述速冻虾尾均贮存于当事人的冷冻库内尚未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的生产控制流程为:先将收购的鲜活小龙虾进行筛选,接着将筛选好的小龙虾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进行机械清洗,再用高温蒸汽将小龙虾进行蒸煮,然后用冰块进行冷却,冷却后运到车间用人工将小龙虾的头部剥离,再将虾尾运入速冻设备(电冷冻机械)进行速冻至-18°,速冻后的虾尾分装打包后储存于冷冻库内待售。根据当事人的上述生产控制流程判定,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速冻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同时查明,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正积极对经营场所进行整改,优化生产流程,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当事人在从事速冻小龙虾生产加工时并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速冻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因当事人生产的速冻小龙虾尾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