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东方大道鑫豪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新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R507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东方大道1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08号
经查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东方大道14号的石首市东方大道鑫豪大酒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餐饮店操作间使用的食品加工油烟机、灶台上面存在严重油渍。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5]16-17号,责令当事人2025年10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5]16-17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访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操作间使用的食品加工油烟机上面仍然存在严重油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石首市监处罚〔2025〕136号
经查,该酒店共有客房60间,酒店于2024年12月27日,在石首市湘鄂农贸城A-103阳酒店用品商行采购kidleyWiny奇丽卫宁马鞭草沐浴5桶,kidleyWiny奇丽卫宁马鞭草洗发露5桶,分别装入酒店沐浴间,标有“洗发露BODY”、“草沐浴HAIR”字样的容器中,未见规范标签,提供给顾客使用;至案发日止,该酒店共购进 kidleyWiny奇丽卫宁马鞭草沐浴5桶,kidleyWiny奇丽卫宁马鞭草洗发露5桶用于分装,进货价格为200元/桶,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上述化妆品该酒店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未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kidleyWiny奇丽卫宁马鞭草沐浴露及kidleyWiny奇丽卫宁马鞭草洗发露各1桶;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3
石首市监处罚〔2023〕548号
经查: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祖刚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东方大道14号的石首市东方大道鑫豪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店厨房操作间使用的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冷藏、冷冻设施未定期清洗;厨房操作间员工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正在上岗工作。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于2023年11月24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场警告处罚,2023年11月27日,我局针对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仍未定期维护,冷藏、冷冻设施仍未定期清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4
石首市监处罚〔2023〕100号
经查:2023年2月19日上午,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两个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在食品存放区随机抽查了“龙牌”白醋的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0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6-03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2023年3月3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针对上次检查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本次抽查了“日发”红腰豆罐头,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