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宇创生物质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晓峰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7MACDHELJ0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林源化工园区林庆路-铁路跨线桥西侧5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9
(2025)黑0623民初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田**
黑龙江宇创生物质材料有限公司
林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三)05简罚(2026)002号
2026年07月28日20时03分,执法人员祝颖毅、赵婧在阿荣旗南收费站出口广场开展检查。经查,姜思望驾驶车辆号牌为黑ES2485•黑E142Y挂(六轴,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车辆所属单位为黑龙江宇创生物质材料有限公司,采用非标准集装箱载运货物农作物筛下物,自G10绥满高速公路阿荣旗南收费站出口驶出,经现场勘验:车货总长18.8米,超出认定标准0.7米,车货总宽2.65米,超出认定标准0.1米,车货总高4.3米,超出认定标准0.3米,车货总质量为46.26吨,未超出认定标准。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车辆牌号为黑ES2485•黑E142Y挂(六轴,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装载情况;证据3:现场勘验照片3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车货外廓尺寸超出认定标准的事实;证据4:称重检测数据照片1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认定标准;证据5: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登记内容一致;证据6:驾驶员驾驶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相应车型的资格;证据7: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据8:牵引车及挂车道路运输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具备合法的运输资格;证据9:牵引车及挂车车辆行驶证行驶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合法登记情况;证据10:涉案车辆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所属单位具备合法的运输经营资格;证据11:法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法人身份信息与登记内容一致;证据1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公示查询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证据1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委托关系;证据14: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300元
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7-28
2
内交综执(三)05简罚(2026)003号
2026年07月28日20时17分,执法人员祝颖毅、赵婧在阿荣旗南收费站出口广场开展检查。经查,王利明驾驶车辆号牌为黑ES2146•黑E24H6挂(六轴,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车辆所属单位为黑龙江宇创生物质材料有限公司,采用非标准集装箱载运货物农作物筛下物,自G10绥满高速公路阿荣旗南收费站出口驶出,经现场勘验:车货总长18.8米,超出认定标准0.7米,车货总宽2.65米,超出认定标准0.1米,车货总高4.3米,超出认定标准0.3米,车货总质量为46.85吨,未超出认定标准。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车辆牌号为黑ES2146•黑E24H6挂(六轴,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装载情况;证据3:现场勘验照片3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车货外廓尺寸超出认定标准的事实;证据4:称重检测数据照片1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认定标准;证据5: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登记内容一致;证据6:驾驶员身份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身份信息与登记内容一致;证据7:驾驶员驾驶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相应车型的资格;证据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据9:牵引车及挂车道路运输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具备合法的运输资格;证据10:牵引车及挂车车辆行驶证行驶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合法登记情况;证据11:涉案车辆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所属单位具备合法的运输经营资格;证据12:法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法人身份信息与登记内容一致;证据1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公示查询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证据1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委托关系;证据15: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300元
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