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区大佰汇生活超市弥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4CR4DX6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西街110号江南春景东侧(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9
(2021)鄂10民初1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区大佰汇生活超市弥市店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5〕14号
我局认为,涉案“春卷”的生产日期为2024.1.12,其保质期在-18℃90天、0-5℃3天。当事人在购进春卷后储存在冷库,销售时再取出打印店内条码标签后放在冷藏柜销售。当事人于2月7日取出产品,打印店内条码标签时标示“产品包装日期:2024.02.07,保质期3天”,因产品在0-5℃保质期为3天,故举报人购买该食品时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涉案鱼糕因无法看清生产日期,以当事人最后购进日期为生产日期,按冷冻贮存,上述3包“鱼糕”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从轻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