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赛斯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展伟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95668779077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兴红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2013年5月29日,四平赛斯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中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建设合同书,建设企业官方网站,四平市中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虚拟主机租用服务,网站建设服务,其中网站建设包括企业简介、产品展示、联系方式等几个栏目,根据企业要求进行设定。四平市中诺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栏目搭建,里面的具体内容由四平赛斯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四平赛斯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该网站在企业未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在企业简介界面谎称企业已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直至2025年1月9日网站关闭。因2025年初网站关闭,违法广告发布时间按3年计算。该网站初始建站费用合计是2800元,其中包含域名注册服务100元,虚拟主机租用500元,网站建设服务费2200元。后期续费是每年600元,包含域名注册服务100元,虚拟主机租用500元。续费至2025年5月29日,共计12年,故广告费用为每年783.33元,违法广告费用为235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7违法程序较轻,判断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下列处理意见:罚款7050元(3倍)
705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