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禧达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淑萍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MAE5Q9NU5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上海街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5〕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生产180盒的标称江城马婆辣白菜(生产日期:2025年6月28日,净含量:350克),并以每盒3元的价格售出174盒,其中168盒通过公司业务员进行了销售,剩余6盒用于出厂检验,货值金额540元。2025年6月28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上海微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流通领域(吉林高新区夏鑫超市)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7月21日,本局收到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由上海微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202504355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3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见上述批次的标称江城马婆辣白菜以及诱惑红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生产200袋的标称王集惠牌辣白菜(生产日期:2025年7月2日,净含量:500克),并以每袋2.5元的价格售出194袋,其中188盒通过公司业务员进行了销售,剩余6袋用于出厂检验,货值金额500元。2025年7月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流通领域(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7日,本局收到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由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SP250486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7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见上述批次的标称江城马婆辣白菜以及诱惑红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作出召回通知。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生产180盒的标称江城马婆辣白菜(生产日期:2025年6月28日,净含量:350克),并以每盒3元的价格售出174盒,其中168盒通过公司业务员进行了销售,剩余6盒用于出厂检验,货值金额540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生产200袋的标称王集惠牌辣白菜(生产日期:2025年7月2日,净含量:500克),并以每袋2.5元的价格售出194袋,其中188盒通过公司业务员进行了销售,剩余6袋用于出厂检验,货值金额50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作出召回通知。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称江城马婆辣白菜和标称王集惠牌辣白菜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辣白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