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洪淼山庄农家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桂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5WAU8X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1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3〕575号
当事人未及时对其经营场所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导致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的莹丽牌酸枣汁饮料在2023年8月26日超过保质期后仍然在售,至执法人员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共查出超过保质期的莹丽牌酸枣汁饮料6瓶,每瓶售价5元,本案货值金额30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确定,认定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莹丽牌酸枣汁饮料6瓶;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