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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耀康农副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永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3MA7N4AGA3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旧站村六组3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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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祥市监云驿处罚〔2026〕6号
当事人祥云耀康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祥云耀康农副产品经营部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精神。
500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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