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姜米味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有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1MA7041FXX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麻家塔办事处老龙池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5〕82号
一、当事人于2017年成立了神木市姜米味食品加工厂,办理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类别明细为蒸煮类糕点(素糕),主要生产本地特色黄米糕、黄米枣糕。当事人生产的黄软米糕在监督抽检中,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227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主要起防止腐败、延长保质期的作用,在2024年2月8日发布并于2025年2月8日实施的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被禁止使用于糕点等7类食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该黄软米糕时为了让黄软米糕颜色更黄,提高销量,在和面的时将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色(成分为69.9%柠檬黄、0.1%日落黄、30%食用盐)在水中溶解后添加到该黄软米糕中。依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仅可用于糕点上彩装(在糕点表面或内部组织(含馅芯)应用相关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着色的过程),该柠檬色禁止用于涉案食品。
二、当事人在生产该黄软米糕时实际添加了禁止用于该食品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及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色而配料表未标注且未标生产日期。
三、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色(规格:500克/瓶)时为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黄软米糕的行为同时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生产未标明配料表、生产日期的食品,两种违法行为发生在同一产品中,系同一自然行为,不可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选择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从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29日一直在使用涉案两种食品添加剂而且加工工艺没有改变,标签未更换,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这段时间生产的黄软米糕全部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无异议。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29日共生产269斤,销售黄软米糕约215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54斤,每斤售价6元,共售卖1290元。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确定,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614元,违法所得为1290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90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黄软米糕(规格:900克/袋)30袋,没收违法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规格:1kg/袋)2袋,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色(规格:500克/瓶)1瓶;4.罚款4000元。
4000.0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